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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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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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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分别举行,也可以结合举行,按会议议程分段召开。

第三十一条 实行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结合举行的单位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试行:

(一)会员代表和职工代表可以同时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可以兼任职工代表,但非会员职工代表不能兼任会员代表;

(二)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团(组)可以共同组成;

(三)职能相近的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可以合设并承担两个委员会的工作;

(四)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主席团可以“一身二任”,也可以根据两段会议议程的需要,分别组成;

(五)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可一致,也可以分设届期。

第三十二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既是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又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两个大会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实行两会结合的单位的工传授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以及工会领导人的民主选举结果,仍按工会章程的规定,报上级工会审批。

五、附则

第三十四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按《中国工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确定,届期内的会议按次计算。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可以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原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全国总工会组织部。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